清償債務113年度橋小字第149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1499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
陳品菖
被 告 陳玫勳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
度北小字第3788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548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
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     1,000元
合 計     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