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小字第5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500號
原 告 黃勝宗
被 告 陳嘉亨


訴訟代理人 張瀚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捌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