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小字第5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507號
原 告 陳佩君
被 告 楊淑美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2年
度審附民字第638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370元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,370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係經營網路拍賣之業者,專門販賣動漫、電
玩之組裝模型及玩具公仔等商品。民國109年1月起,被告明
知其因週轉不靈已無資力進貨,且無販賣組裝模型及玩具公
仔之真意,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以網際網路對
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,於附表「訂單成立日期」欄
所示之日期前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號住處,以電
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,登入露天拍賣「qsdrhuk1-2」帳號,
刊登附表「商品名稱及訂單金額」欄所示販售預購玩具模型
公仔之不實訊息,致原告瀏覽該不實訊息後,陷於錯誤,而
於附表「訂單成立日期」欄所示之日期下標購買,並於附表
「付款日期、方式及金額」欄所示時間,以同欄所示方式,
付款同欄所示金額至被告所指定之楠梓右昌郵局帳號000000
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。惟原告卻遲未收到如附
表所示之6項預購商品,因而受有新臺幣(下同)8,370元(
計算式:2,890-1,100+2,200+1,130+930+960+1,360=8,370
)之損害,自得請求被告賠償。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
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8,370元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
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同自認。當事人對於
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
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準用第1項之規
定,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
文。
 ㈡經查,被告因此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易字第664號
(下稱系爭刑案)判決,就對原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
犯詐欺取財罪部分,各處如附表「刑罰及沒收」欄所示之刑
,並諭知同欄所示之沒收,有系爭刑案判決1份(見本院卷
第19至52頁)在卷足憑,經本院查閱系爭刑案卷宗無訛(見
本院卷第7頁),並有商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
87頁)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
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
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
告之主張為真實。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,足認被告
明知其因週轉不靈已無資力進貨,且無販賣組裝模型及玩具
公仔之真意,卻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以網際網路
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,佯裝販賣如附表所示之6
項商品給原告,致原告因遭被告詐欺而受有匯出商品價金共
8,370元之損失,與被告行為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。揆諸上
開規定,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
8,370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告
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。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,適用同法第3
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
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
附表:
編號 訂單成立日期 商品名稱及訂單金額(新臺幣) 付款日期、方式及金額(新臺幣) 刑罰及沒收 1. 109年10月29日 110年6月新品預售代理版GSC黏土人迪士尼無敵破壞王雲妮露DX 109年10月29日8時20分許,匯款2,890元至系爭帳戶(其中1,100元部分,被告有實際交付商品,不在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內) 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1年2月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,790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2. 109年12月8日 110年7月新品預售日版ANIPLEX-黏土人迪士尼扭曲仙境獅寮附特典 109年12月8日8時40分許,匯款2,200元至系爭帳戶 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1年2月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,200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 3. 109年12月17日 110年8月新品預售代理版GSC黏土人明日方舟艾雅法拉1228 109年12月17日9時51分許,匯款1,130元至系爭帳戶 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1年2月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,130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4. 110年1月22日 110年8月新品預售代理版GSC黏土人櫻桃小丸子小丸子可動0209 110年1月22日12時16分許,匯款930元至系爭帳戶 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1年1月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930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5. 110年3月13日 09新品預售代理版GSC黏土人悠悠哉哉少姐越谷小鞠0409 110年3月13日13時40分許,匯款960元系爭帳戶 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1年1月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960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6. 110年5月7日 11月新品預會代理版GSC黏土人伊甸的驕傲伊凡斯可動0528 110年5月7日9時3分許,匯款1,360元至系爭帳戶 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1年2月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,360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