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小字第55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55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洪暐鈞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第
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71,39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113年度橋小字第55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洪暐鈞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第
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71,39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