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小字第57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57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任勛鴻
訴訟代理人 任志翔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
29日本院113年度橋小字第576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,10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
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113年度橋小字第57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任勛鴻
訴訟代理人 任志翔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
29日本院113年度橋小字第576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,10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
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