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小字第58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58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順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66,05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3年度橋小字第58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順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66,05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