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小字第6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637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
李信男
林立凡
被 告 陳冠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,608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,608元為原告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1  日
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