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簡字第1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105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姜林每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輝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113年度橋簡字
第105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88,01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