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簡字第6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橋簡字第60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蔡鳴峰
莊益南即阿舍室內裝修工程行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余志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
益為新臺幣(下同)487,724元,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855元,
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
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