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75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752號
原 告 魏錦榮
被 告 賀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又按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,
有既判力;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或其訴訟
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款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在頤明園大
廈大廳擺放記載「住戶有疑問請總幹事請你來管理室。你跟
總幹事說我不跟他們講!是頤明園規約第78條78項賦予你主
委的權責嗎?幾位住戶有疑問,在管委會未公告的情況下你
私下進行會議時去找你們幾位委員釐清事情,你中途拍桌摔
礦泉水瓶吼一聲散會!是頤明園規約第87條87項賦予你主委
的權責嗎?若頤明園規約沒有78條及87條,那是誰賦予你主
委這種囂張跋扈的行為及權力!」等文字之大字報,侵害原
告名譽權,請求被告賠償。然被告前已就相同事實及法律關
係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,經本院以113年度橋小字第621
號判決確定,業經調閱該案卷宗確認無誤。從而原告本件就
此部分起訴,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,並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3年度橋簡字第752號
原 告 魏錦榮
被 告 賀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又按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,
有既判力;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或其訴訟
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款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在頤明園大
廈大廳擺放記載「住戶有疑問請總幹事請你來管理室。你跟
總幹事說我不跟他們講!是頤明園規約第78條78項賦予你主
委的權責嗎?幾位住戶有疑問,在管委會未公告的情況下你
私下進行會議時去找你們幾位委員釐清事情,你中途拍桌摔
礦泉水瓶吼一聲散會!是頤明園規約第87條87項賦予你主委
的權責嗎?若頤明園規約沒有78條及87條,那是誰賦予你主
委這種囂張跋扈的行為及權力!」等文字之大字報,侵害原
告名譽權,請求被告賠償。然被告前已就相同事實及法律關
係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,經本院以113年度橋小字第621
號判決確定,業經調閱該案卷宗確認無誤。從而原告本件就
此部分起訴,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,並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