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9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蔡柏林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姵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