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補字第10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106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BBQ-2930號車駕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79,2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即車牌號碼「
BBQ-2930」號車主之姓名、年籍、送達住址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此部分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