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44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442號
原 告 陳佳齡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心慧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,90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5,400元外,
尚應補繳裁判費5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