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補字第55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551號
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
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
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3年度橋補字第551號
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
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
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