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補字第6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661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詠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萬1,8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