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補字第9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909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睿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,
07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