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4年度橋司補字第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28號
聲 請 人 鈦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雪敏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尹雪梅、國寶天下第一代管理委員會
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
用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30,500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元
。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