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號
聲 請 人 許家倫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俐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經查,本件調解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5,340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
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
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號
聲 請 人 許家倫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俐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經查,本件調解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5,340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
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
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