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小字第103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031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
被 告 蔡東諺
林瓊珠
蔡文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,235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77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,235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114年度橋小字第1031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
被 告 蔡東諺
林瓊珠
蔡文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,235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77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,235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