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橋小字第1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16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
被 告 王強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,702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9,702元為原
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114年度橋小字第116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
被 告 王強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,702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9,702元為原
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