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小字第13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380號
原 告 陳仁和
被 告 吳竣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,035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其捨
棄諾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
。本件業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認諾原告主張,爰依上開規
定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
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款項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本於
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
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勁綸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     1500元
合計       1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