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小字第17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177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陳冠中
訴訟代理人 李恩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
國114年8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萬5,25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
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
,並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
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114年度橋小字第177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陳冠中
訴訟代理人 李恩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
國114年8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萬5,25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
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
,並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
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