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小字第22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224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
被 告 李國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337元,及自民國100年9月2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1.2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,3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114年度橋小字第224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
被 告 李國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337元,及自民國100年9月2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1.2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,3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