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小字第2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229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
被 告 陳禹豪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
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違
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4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4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勁綸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 1,500元
合計        1,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