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小字第28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282號
原 告 呂侖杰
被 告 詹金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4
,500元。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設籍在高雄市三民區,而本件
侵權行為地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,均非本院管轄區域,有
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
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自屬違誤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
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小字第282號
原 告 呂侖杰
被 告 詹金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4
,500元。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設籍在高雄市三民區,而本件
侵權行為地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,均非本院管轄區域,有
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
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自屬違誤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
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