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小字第28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289號
原 告 陳昱傑
被 告 黃泳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