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小字第2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29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張瀚瑜
被 告 張文昇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3
,675元。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設籍在屏東縣崁頂鄉,而本件
侵權行為地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前,均非本院管轄區域,
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
稽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自屬違誤。揆諸上開規定
,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