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小字第5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551號
原 告 楊正聖
被 告 黃正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,餘由原告負擔
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參
元為原告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
-0000號計程車(下稱甲車)在高雄市左營區高鐵左營站2樓
停車場變換車道不慎、未依標線行駛而碰撞原告之車牌號碼
000-0000號計程車(已自登記車主受讓損害賠償請求權,下
稱乙車),致乙車受損等事實,有警方事故調查資料、估價
單、債權讓與書可稽,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。原告自得請求
被告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。
二、被告雖辯稱當時其要變換車道,原告從後面開過來,也未注
意前方甲車,雙方都有過失云云。但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
錄影,顯示當時甲車是行駛在左側之直行車道,乙車是行駛
在右側之右轉車道(地上繪有箭頭),雙方接近時甲車向右
偏移而碰撞乙車,有勘驗筆錄可參(本院卷第68頁),堪認
被告在直行車道突然違規變換車道為肇事原因,且原告對被
告會從直行車道突然往右靠並無注意義務,被告所辯自難憑
採。
三、原告得求償範圍之認定:
(一)原告主張乙車因事故受損之維修費為新臺幣(下同)14575
元,有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估價單可參(本院
卷23頁),被告雖辯稱原告應該可以找外面技術比較好的車
廠而非原廠云云,但原廠對自己品牌的汽車通常具有專業知
識能力,汽車受損時由原廠維修並非不合常情,被告所辯自
難憑採。又上開估價單所載費用並無零件費用,即無折舊問
題,原告請求上開金額應屬有據。
(二)原告主張乙車因事故需維修6天,以每日營收3319元計算,
共受有19914元收入損失部分,為被告否認,辯稱應該不需
要6天,且每日營收金額過高等語。經查原告所提出估價單
上以手寫記載「工時六個工作天」等語,雖經被告質疑其必
要性,但觀諸該估價單之維修範圍包括左前葉子板、左前門
,且施工項目包括拆裝、鈑修、塗裝等,以本院職務上所知
汽車維修常情及上述施工、內容內容評估對照,認原告主張
需施工6日尚非過當。至於原告主張其每日營收為平均3319
元部分,雖經原告提出其存摺明細為證(本院卷第25至27頁
),但本件車禍是112年10月25日發生,依該存摺所載,原
告於112年7月26日至112年10月25日之間車資匯入紀錄為163
92、20364、15194、22029、16680、15952、17319、22515
、14822、12982、17681、17596、16490元,合計226016元
,換算三個月期間平均每日收入為2511元。又原告未開車營
業之日,雖未能獲取收入,也因此節省油資、過路費等開銷
,爰參酌交通部統計處113年10月發布之計程車營運狀況調
查報告(本院卷第71頁)所載高雄市計程車駕駛人平均每月
營運總收入49236元、淨收入26041元,即每月成本23195元
(00000-00000=23195),換算每日營業成本為773元(2319
5/30=773)。2511元扣除773元成本後,每日損失為1738元
。故原告合計受有1738x6=10428元之營業損失。
(三)以上合計14575+10428=25003元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3元,及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18日起(見本院卷第63頁)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
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
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,適用同法第392
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勁綸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     1500元
合計       1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