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小字第71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715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訴訟代理人 王璿燁
被 告 董濬紘 籍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之0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,餘由原告負擔
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
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8日15時許,無照駕駛車牌號
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已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)
,行至高雄市左營區孟子路與子華路口時,因駕駛不慎未減
速慢行而碰撞訴外人林許惠玉騎乘之機車,致林許惠玉受傷
(下稱系爭事故),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林許惠玉新臺幣
(下同)5515元等事實,有車艦會鑑定報告、警方事故資料
、診斷證明、醫療費單據、理賠資料為證,堪認可信,是原
告自得於其賠償範圍內,代位林壽南請求被告賠償。又依上
開鑑定報告,林許惠玉當時亦有起駛前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
之過失,且為肇事主因,審酌兩造所為對事故發生之影響、
路權歸屬等因素,認被告應負40%過失責任。從而原告主張
被告應給付原告5515元x40%=220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14年7月29日起(見本院卷第95頁)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
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500元
合計 1500元
114年度橋小字第715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訴訟代理人 王璿燁
被 告 董濬紘 籍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之0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,餘由原告負擔
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
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8日15時許,無照駕駛車牌號
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已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)
,行至高雄市左營區孟子路與子華路口時,因駕駛不慎未減
速慢行而碰撞訴外人林許惠玉騎乘之機車,致林許惠玉受傷
(下稱系爭事故),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林許惠玉新臺幣
(下同)5515元等事實,有車艦會鑑定報告、警方事故資料
、診斷證明、醫療費單據、理賠資料為證,堪認可信,是原
告自得於其賠償範圍內,代位林壽南請求被告賠償。又依上
開鑑定報告,林許惠玉當時亦有起駛前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
之過失,且為肇事主因,審酌兩造所為對事故發生之影響、
路權歸屬等因素,認被告應負40%過失責任。從而原告主張
被告應給付原告5515元x40%=220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14年7月29日起(見本院卷第95頁)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
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500元
合計 1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