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簡字第122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122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冠蓁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
5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
益為新臺幣(下同)234,06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980 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
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