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簡字第13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13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○宸 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黃○仕 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藍○琳 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天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114年度橋簡字
第13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244,58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175 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114年度橋簡字第13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○宸 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黃○仕 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藍○琳 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天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114年度橋簡字
第13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244,58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175 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