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簡字第17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橋簡字第176號
原 告 朱永富
被 告 黃汎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晚間在高雄市○○區鎮○街0
0號前推擠原告,導致原告站立不穩、難以行走,受有右膝
扭挫傷之傷勢,並伴隨「Contusion of right knee、Effus
ion, right knee」等生理情形,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(下
同)30萬元,為被告所否認,辯稱本件已罹於時效,且被告
業經判決無罪等語。經查:
(一)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:「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
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
使而消滅。自有侵權行為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」。本件依原
告主張,侵權事實是發生在111年4月28日,且原告在衝突發
生之時就已知道被告之身份及行為,其至113年11月11日提
起本件訴訟(見起訴狀收文章),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而消滅
。
(二)縱使不論時效問題,原告前因前開事件對被告提起傷害告訴
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53號判決依
據函詢骨科診所表示無法判斷原告所受是新傷還是舊傷,以
及勘驗監視錄影畫面顯示原告於衝突發生當時並未倒地,且
未明顯遲滯或行動不便,認無法認定原告主張傷勢是被告造
成,而判處被告無罪,有該案判決可參,故本件原告主張其
受傷為被告造成乙節,非無可疑,原告復未就此另行舉證,
其主張仍難憑採。
三、從而,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
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,經本院審酌後認
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再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簡字第176號
原 告 朱永富
被 告 黃汎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晚間在高雄市○○區鎮○街0
0號前推擠原告,導致原告站立不穩、難以行走,受有右膝
扭挫傷之傷勢,並伴隨「Contusion of right knee、Effus
ion, right knee」等生理情形,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(下
同)30萬元,為被告所否認,辯稱本件已罹於時效,且被告
業經判決無罪等語。經查:
(一)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:「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
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
使而消滅。自有侵權行為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」。本件依原
告主張,侵權事實是發生在111年4月28日,且原告在衝突發
生之時就已知道被告之身份及行為,其至113年11月11日提
起本件訴訟(見起訴狀收文章),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而消滅
。
(二)縱使不論時效問題,原告前因前開事件對被告提起傷害告訴
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53號判決依
據函詢骨科診所表示無法判斷原告所受是新傷還是舊傷,以
及勘驗監視錄影畫面顯示原告於衝突發生當時並未倒地,且
未明顯遲滯或行動不便,認無法認定原告主張傷勢是被告造
成,而判處被告無罪,有該案判決可參,故本件原告主張其
受傷為被告造成乙節,非無可疑,原告復未就此另行舉證,
其主張仍難憑採。
三、從而,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
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,經本院審酌後認
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再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