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簡字第280號

和  解  筆  錄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橋簡字第280號
原 告 乙○○

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
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
參 加 人 丙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橋簡字第280號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
114年9月9日上午10時22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
法庭7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呂維翰
書 記 官 陳勁綸
到庭和解關係人: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
被 告
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
參 加 人 丙○○
和解成立內容:
一、參加人丙○○願給付被告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。給付方
法:於民國114年10月5日前,給付52萬元,餘額48萬元自同
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2萬元,如
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。(將上開款項匯入至被告指定
帳戶,戶名甲○○,兆豐銀行,帳號:000-00000000000) 。
二、參加人丙○○不得對被告為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
行為。如有違反,參加人丙○○應給付被告50萬元,作為懲
罰性違約金。
三、被告願以上開第一項作為緩刑條件(刑事案號:本院114年
度侵訴字第6號)同意原諒參加人丙○○,並同意本院依刑
法第59條減刑,從輕量刑並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。
四、兩造與參加人丙○○就本件其餘請求及本院114年度侵訴字
第6號刑事案件所涉客觀事實之民事請求權均拋棄。
五、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
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。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
被 告
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
參 加 人 丙○○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
書 記 官 陳勁綸
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