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簡字第30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簡字第306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
童守源
被 告 胡媛媛


胡芯汶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胡芯汶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起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胡
媛媛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0,870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77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胡芯汶於繼承被繼承人胡起明之遺產範圍內
與被告胡媛媛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萬0,870元為
原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胡媛媛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胡媛媛於民國108年12月6日邀同訴外人胡起
明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契約,約定被告應負
擔之借款利息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
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.55%浮動計息,並約定被告應於
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遲
延還本或付息時,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
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
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6個
月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10%,逾期6個月以上者,
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
,如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,即喪失期
限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而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
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約定利息及遲延
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應負擔利率加年利率1%固
定計算,違約金亦改按前開利率10%(逾期6個月內部分)或
20%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詎被告最後
繳款日為113年7月1日起,未依約還款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
益,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(下同)11萬0,870元及相關利
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而胡起明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連帶負清
償之責。然胡起明於111年6月9日死亡,被告為被繼承人胡
起明之繼承人,被告胡芯汶依法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起明
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胡媛媛負連帶清償之責。爰依就學貸款
契約及連帶保證、民法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
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胡芯汶則以:我父親胡起明已經過世,我當初忘記拋棄
繼承也忘記陳報遺產清冊,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。被告胡媛
媛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
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
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
定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法
院即應不調查該當事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
屬存在,而以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基礎。查原告主張
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申請/撥款通
知書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、放款繳款紀錄查詢、利率
資料查詢、繼承系統表、被繼承人胡起明之除戶戶籍謄本、
被告之戶籍謄本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證(見本院
卷第13頁、第17至35頁、第57至81頁),復經被告胡芯汶於
言詞辯論期日時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(見本院卷第
96頁),則依前揭說明,自應本於被告胡芯汶認諾而為其敗
訴之判決。另被告胡媛媛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,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
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就學貸款契約及
連帶保證、民法繼承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胡芯汶應於繼承
被繼承人胡起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胡媛媛連帶給付原告如
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洵屬有據,應予准
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,適用簡易程序所為
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
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