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
原 告 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
訴訟代理人 盧佩君
被 告 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宗儒
訴訟代理人 孫添吉
郭宴年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4日10時15分
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請原告將114年4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逕送達被告,並將回
執聯寄送本院,勿再更改內容、變更聲明。並請原告具狀說
明利息起算日自「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」是否係指該份
言詞辯論意旨狀?或係指支付命令?或係指原告113年6月份
出具之民事起訴狀(但卷內無該份民事起訴狀之送達紀錄)
?如難以釐清,是否同意以本件再開辯論裁定後,原告將11
4年4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送達被告之翌日,為利息起算日
?對於利息起算日所出具之書狀,亦請逕送對造1份。
三、本件證人證詞已蒐集完備,兩造毋庸再偕同證人前來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
原 告 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
訴訟代理人 盧佩君
被 告 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宗儒
訴訟代理人 孫添吉
郭宴年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4日10時15分
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請原告將114年4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逕送達被告,並將回
執聯寄送本院,勿再更改內容、變更聲明。並請原告具狀說
明利息起算日自「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」是否係指該份
言詞辯論意旨狀?或係指支付命令?或係指原告113年6月份
出具之民事起訴狀(但卷內無該份民事起訴狀之送達紀錄)
?如難以釐清,是否同意以本件再開辯論裁定後,原告將11
4年4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送達被告之翌日,為利息起算日
?對於利息起算日所出具之書狀,亦請逕送對造1份。
三、本件證人證詞已蒐集完備,兩造毋庸再偕同證人前來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