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黃宗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41,
90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1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