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簡字第79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794號
原 告 汪立晨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對被告林哲明請求之訴之聲
明、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訴訟事件、應為之聲
明或陳述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
第1項第3款、第4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分別定有
明文。另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
其補正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
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
之,同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對被告林哲明提起民事訴訟,然起訴狀未表明訴
之聲明、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本院無從特定其請求
範圍,且與上揭規定不符,依首揭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,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114年度橋簡字第794號
原 告 汪立晨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對被告林哲明請求之訴之聲
明、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訴訟事件、應為之聲
明或陳述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
第1項第3款、第4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分別定有
明文。另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
其補正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
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
之,同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對被告林哲明提起民事訴訟,然起訴狀未表明訴
之聲明、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本院無從特定其請求
範圍,且與上揭規定不符,依首揭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,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