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4年度橋聲字第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黃藏興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1267號請
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5日及民國114
年3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
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
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係本院113
年度橋簡字第126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之
被告,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5
日及114年3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,於法並無不合,自
應予以准許。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
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前開辦法第
8條第3項亦有明文,併此敘明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得抗告
114年度橋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黃藏興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1267號請
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5日及民國114
年3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
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
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係本院113
年度橋簡字第126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之
被告,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5
日及114年3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,於法並無不合,自
應予以准許。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
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前開辦法第
8條第3項亦有明文,併此敘明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