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橋補字第109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099號
原 告 蔡沁彤即蔡雅汶
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程學閱
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學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
訟救助(本院114年度橋救字第23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
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
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
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4年度橋補字第1099號
原 告 蔡沁彤即蔡雅汶
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程學閱
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學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
訟救助(本院114年度橋救字第23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
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
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
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