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補字第1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20號
原 告 王國全
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寶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18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560元。又因原告另具狀
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4年度橋救字第1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
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
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
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