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補字第120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205號
原 告 江淑芳
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建
達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3,865元,應繳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
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補字第1205號
原 告 江淑芳
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建
達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3,865元,應繳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
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