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補字第12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290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境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58,63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婉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