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橋補字第137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378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匡泰宇(原名:匡志鋒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
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,40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
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