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4年度橋補字第140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403號
原 告 張勝和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
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2,604,9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,037元
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3
1,53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補字第1403號
原 告 張勝和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
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2,604,9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,037元
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3
1,53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