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補字第142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428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長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,
4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簽
名或蓋章,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併補正已簽章之起訴狀(含繕本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114年度橋補字第1428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長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,
4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簽
名或蓋章,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併補正已簽章之起訴狀(含繕本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