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114年度橋補字第143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435號
原 告 安誠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文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為新臺幣496,7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700元,扣除
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6,200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