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4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400號
原 告 張詩涵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2,176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,另具狀聲請
訴訟救助(本院114年度橋救字第9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
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
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
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