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補字第48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487號
原 告 陳樂綺


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再金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4,3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