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補字第51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51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
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美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114年度橋補字第514
號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姓名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」
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51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
事人欄原告姓名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
,顯係「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誤載,是本院
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