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橋補字第5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57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HB-2765車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9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即車牌號碼「
HB-2765」號車主之姓名、年籍、送達住址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此部分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